发布者:赵亚男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8日 1830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描述:
原告刘某与被告客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。刘某主张自1992年起与客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并声称公司未为其缴纳1992年至2006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。刘某在发现养老保险漏缴后,向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但遭到不予受理。随后,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,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。
仲裁结果:
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,认为仲裁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。
法院判决:
法院审理后确认,原告刘某与被告客运公司在1992年至2006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法院认为,双方一致认可劳动关系的存在,且被告从2006年开始为原告交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因此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。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客运公司于1992年至2006年度存在劳动关系。
律师观点:
原告刘某的代理律师赵亚男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在本案中,客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1992年至2006年的养老保险,违反了法律规定。赵律师认为,法院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,并要求客运公司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。
客运公司的代理律师周某在案件中表示无异议,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。
本案提醒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,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,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,避免因违法行为而产生法律责任。